本文转自:海南日报
〔2015〕昌破字第1-3号
2015年5月15日,本院根据海南省石碌钢铁厂的申请裁定受理海南省石碌钢铁厂破产清算一案。查明,海南省石碌钢铁厂资产总额59980276.52元,负债总额182626459.73元,所有者权益
-122646183.21元,即资不抵债122646183.21元。本院认为,海南省石碌钢铁厂已严重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符合法定破产清算的条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3年5月19日裁定宣告海南省石碌钢铁厂破产。
特此公告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