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嘉兴日报
我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商转公贷款,下同)额度的计算倍数将于4月1日起调整。目前,我市缴存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其可贷额度按职工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0倍确定,调整后将按15倍计算。其他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不作调整。
需要注意的是,对在4月1日(含)后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计算倍数按15倍计算、留存额按十五分之一留存;对在4月1日(不含)前已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计算倍数仍按10倍计算、留存额按十分之一留存。
【网友评论】
网友“读友_IDK8WTS8”:有疑问可拨打0573-12345统一政务服务热线进行咨询。
网友“请看特别补充”:享受人才、城市品质提升等优惠政策的,不受本次调整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