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今晚报
双方感情不和劳燕分飞 前夫请求分割共有财产
离婚夫妻因征收置换房产起纠纷
本报讯(记者李倩)日前,宝坻区人民法院以调解方式审结一件共有物分割纠纷案件。
原告老李与被告小丽因感情不和于2019年离婚,婚生子小李随老李共同生活。在二人婚姻存续期间,小丽户籍所在村庄被纳入征收范围,其父亲签字认购置换了3幢楼房。原告诉称,3幢置换楼房现已交付,原告父子系被置换人,应享有房屋份额,但涉案房屋均被小丽及其家人占有,遂请求法院予以分割房产。
承办法官认为,该案属于共有物分割纠纷。根据民法典规定,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原、被告本是夫妻,现由于双方离婚,原告老李对共有物丧失了共有的基础,有理由对共有物进行分割。于是,承办法官多次到拆迁办调取拆迁置换楼房的相关证据,通过证据厘清案件事实,计算出各当事人按政策应享有的面积。随后,承办法官积极开展调解工作,向双方释法明理,最终取得良好效果,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3幢案涉拆迁房产均归被告所有,被告给付原告父子房屋折价款40万元。最终在承办法官的见证下,被告小丽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履行了给付义务。
法官说法:
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仅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时(即离婚时),一方才享有分割请求权。但是,民法典还规定了一些“例外”。夫妻虽未离婚,但若出现重大理由,比如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或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时,夫妻一方可享有分割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