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湄洲日报
因市场需求变化、流动资金不足、公司负责人经营不善等,有的企业出现了财务危机,陷入经营困境,从而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那么,现行法律制度是如何为濒危企业脱离困境提供保障,重获新生的?
2022年11月,福建高院发布了11起福建法院破产审判典型案例,福建众益律所担任管理人承办的A公司重整案入选。
A公司成立于2010年2月,注册资本15亿元。公司项目投资规模大,恰逢国内材料市场形势变化,致使公司长期处于亏损状态,陷入生产经营困境。2021年12月,经债权人申请,莆田中院裁定受理对A公司的重整申请,并于2022年1月指定众益律所担任管理人。
接受指定后,众益律所立即着手开展尽职调查、审计评估、债权审查、偿债能力测算等重整工作,并顺利厘清公司资产、债权债务、职工等情况。根据破产法相关规定,结合A公司的实际情况,管理人主导制定了重整计划草案。经法院、管理人及债务人等多方的共同努力,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以超高通过率顺利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等各项表决,创造了莆田市破产案件债权人到会率、投票率、赞成率历史最高纪录。
2022年3月,莆田中院裁定批准A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终止重整程序。在管理人的监督下,A公司按照重整计划规定清偿债权,并在经营上完成预算目标值,基本达到了重整计划规定的阶段预期目标。
从法院受理到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总历时仅6个月,A公司负责人看着昔日陷入困境的公司解除财务危机、恢复正常经营,对法院及管理人表示由衷的感谢,并感叹A公司的重整之路是一条“重生”之路,是对濒危企业的保护之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规定,当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债权人、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重整制度是指对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但又有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经由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申请,在人民法院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进行业务上的重组和债务调整,以帮助企业摆脱债务困境、恢复正常经营的法律制度。
然而在实践中,虽然企业破产已经很常见,但大部分濒危企业仍是不愿意接受自己企业破产,更是不愿意去了解破产重整制度,认为“破产”就是企业注销市场主体。实际上,破产重整制度的重要意义在于为濒危企业提供法律救济途径,特别是重整制度,中心不在破,而在立,也就是重生。
重整成功后,濒危企业可以避免被清算退出市场,重新获得生命力和生产力;债权人在重整条件下可以获得比破产清算更高的清偿率,更大限度地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市场活力被激发,带动就业创业,促进了复工复产,从而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保持社会经济形势稳定发展,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对此,众益律所破产与重组专业团队建议,濒危企业可以通过重整制度实现债务人企业消除破产原因,摆脱债务困境,保留市场主体继续存续经营,提高债权人清偿比例,各方主体利益共赢,达到涅槃重生的效果。 翁争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