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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公司宣传不实 购房者能否解除合同
发布时间:2022-11-12

本文转自:福州晚报

2019年5月,某房地产公司在售楼活动中宣传某公馆“6月前买房,9月可入学”。当年5月,甲向该房地产公司预订了一套房屋,并向房地产公司的销售人员确认孩子入学事项。销售人员承诺,购买该房屋,业主的孩子能入读其意向小学。

当年6月,甲与上述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办妥房屋产权登记手续,甲支付了房屋买卖契税等费用,却被告知其孩子无法入读意向小学。

甲购房的主要目的是解决孩子入学问题,如今无法实现,遂起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由房地产公司返还购房款、承担利息损失并赔偿损失。

□案例点睛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订立开始的标志为当事人一方发起要约,合同成立的标志是另一方予以承诺。本案中,该房地产公司宣传学区房在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且作出的说明和允诺具体明确,对合同订立及房屋价格存在重大影响,该宣传应视为要约。房地产公司与购房者订立合同后,无法实现要约内容,致使购房者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信赖利益遭受损失。

依据前文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房地产公司构成根本违约,承担违约责任。因此,购房者有权解除合同,请求房地产公司退回购房款并承担购房者相应损失。(全文共66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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